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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居民因私赴台手续须知(2001.08.14)

2001-08-14 17:15     来源:上海与台湾网

  申办依据:《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》

  办事机构: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

  上海公安局各分、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

 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:

  1、应具备的资格、条件: 本市居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、探亲、访友、旅游、接受和处理财产、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、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体育、学术等活动,可提出申请,并回答有关询问,履行法定手续。

  2、需办理的手续:

 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,须履行下列手续:

  ①交验身份证、户口证明;

  ②填写申请表;

  ③在职、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;非在职、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 在地公安警署(派出所)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;

  ④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。

  A、赴台定居

  a、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;

  b、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(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);

  c、亲属邀请函电。

  B、赴台探亲、访友

  a、与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;

  b、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(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);

  c、亲属邀请函电。

  C、赴台旅游

  a、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;

  b、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(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);

  c、亲属邀请函电。

  D、赴台处理财产

  a、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;

  b、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(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);

  c、亲属邀请函电。

  E、赴台结婚

  a、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;

  b、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(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);

  c、亲属邀请函电。

  F、赴台奔丧

  a、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;

  b、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(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);

  c、亲属邀请函电。

  G、赴台参加经济、科技、文化教育、体育、学术等活动

  a、国务院台办批件;

  b、单位证明;

  c、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(即入台旅行证复印件);

  d、提交赴台日程安排;

  e、 台湾相应机构、团体、个人邀请函件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;

  f、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。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

  1、办事顺序:由户口所在地各公安分、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,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、制证。赴台进行有关交流活动的,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。

  2、办事时限: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,应当在三十日内,地处偏僻、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,通知申请人。紧急的申请,应当随时办理。

  3、办事手续:各公安分、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,输入电脑后,移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;赴台进行经济、科技、文教、学术等活动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、审批,经审批同意的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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